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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修缮项目管理,规范修缮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监督和保障修缮质量,合理使用修缮经费,推进修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项目是指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内外修缮。

第三条  修缮项目分为零星修缮项目、立项修缮项目和紧急抢修项目。

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单项预算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

立项修缮项目是指单项预算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紧急抢修项目是指突发性的、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直接影响学院工作正常运行的修缮项目。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一万元及以上修缮项目的预算编制由计财处根据修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其造价咨询机构由学院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后由计财处进行审核、后勤管理处进行复核。

一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预算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编制,并由计财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零星修缮项目

(一)零星修缮项目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二)零星修缮项目的实施应由修缮项目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提出。

(三)预算经费在五千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修缮项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实施。预算经费在五千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以呈批件的方式报请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实施。

(四)零星修缮项目原则上由物业服务公司(学院招投标确定的物业公司,下同)负责维修,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公司无法完成的零星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

第六条  立项修缮项目

(一)立项修缮项目坚持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需要和各单位所提出的修缮项目需求,制定年度修缮项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后方可实施。

(三)立项修缮项目由计财处根据相关程序组织招标,后勤管理处根据计财处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修缮施工合同,并报计财处进行合同备案,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及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七条  紧急抢修项目

(一)紧急抢修项目坚持先汇报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二)突发或紧急事件发生后,后勤管理处应立即勘察突发事件现场,并将突发或紧急事件状况报告有关院领导,经院领导批准后立即进行紧急修缮。

(三)紧急抢修项目的施工原则上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公司无法完成的紧急抢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四)在抢修项目完成后,计财处委托相应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抢修项目决算书,费用低于1万元的按零星修缮程序进行结算;费用高于1万元(含1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补签抢修项目合同,并填报《紧急抢修项目审批表》(附件1),经相关部门及院领导批复后,按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修缮项目的具体实施,并会同修缮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学院对修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

(二)组织或参加与修缮项目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三)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修缮项目施工合同情况,对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监督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五)检查、验收乙供材料(设备);

(六)协助组织修缮项目竣工验收;

(七)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八)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修缮项目资料归档;

(九)负责修缮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条  修缮项目变更

(一)修缮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二)修缮项目变更的工程预算由所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复核、计财处进行审核。

(三)修缮项目的变更应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修缮项目单位、计财处确认,报请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单位未接到后勤管理处变更通知,不得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支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

第十一条  零星修缮项目和1万元以下的抢修项目,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修缮项目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修缮项目和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抢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后勤管理处、计财处、修缮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对未达维修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

修缮项目质量保修期从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出具确认证明,计财处支付质保金。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从质保金中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第十四条  立项修缮项目和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紧急抢修项目,经审计后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前,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进行支付。特殊情况需上调支付比例的,须由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  零星修缮项目和1万元及以下的抢修项目,应在验收完成后,按结算程序一次性予以支付。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完工后,项目资料要及时归档。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修缮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复印件或副本)、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变更文件、工程验收文件等与修缮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七章   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具体事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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